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
BG大游 编者按:由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量大,实体间资金往来频繁,部分商家客观上可能会出现所谓的“资金回笼”现象。资金流向异常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误判。这要结合全链条的商品
联系BG大游
详情

BG大游编者按:由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量大,实体间资金往来频繁,部分商家客观上可能会出现所谓的“资金回笼”现象。资金流向异常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误判。这要结合全链条的商品购销关系和资金交易的全链条进行分析。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开仓时,资金返还的作用也不能过分强调贸易公司发票税率,尤其是在尚未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未查清货物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断然为“资金返还”和“无实物交易”。”, 然后识别为“假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资金流动原因的情况下,根据资金回笼的客观痕迹认定其构成虚假开户,将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当前中央政府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虚假发票的涉税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多取证,以有无真实交易为基础形成证据链,不能仅凭回报认定虚假犯罪。的资金。根据资金返还的客观痕迹认定其构成虚假开户,将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中央当前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虚假发票的涉税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多取证,以有无真实交易为基础形成证据链,不能仅凭回报认定虚假犯罪。的资金。根据资金返还的客观痕迹认定其构成虚假开户,将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中央当前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虚假发票的涉税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多取证,以有无真实交易为基础形成证据链,不能仅凭回报认定虚假犯罪。的资金。

1、有资金返还能否判定为虚假开户?

(一)以“返还资金”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假开户案件

BG大游一、煤炭贸易公司利用资金回流虚开发票1155万元

一家煤炭贸易公司在C市注册,主要从事煤炭的批发和零售。2018年初贸易公司发票税率,A公司共获得M市煤炭销售公司B开具的以煤炭为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张,税金总额超过1155万元。税务稽查人员经调查发现,公司账簿、货物称重单、资金流向等显示,公司业务流程并无太大差异,但公司银行流水同一天多次进出,进出量也是一样的现象。疑似资金回笼。经核查,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在2018年某日先后6次向B公司支付了1155万元的款项,

通过对张某的账户进行调查,并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检查人员发现,作为B公司的上游公司,位于S市前海的一家供应链公司和位于J省的一家能源有限公司均为有明显的问题。“买卖错配”问题。系统显示,S市前海某供应链公司采购煤炭2398万元,煤炭销售额高达53889万元;J省某能源公司采购煤炭594万元,销售煤炭36334万元。

BG大游最终,稽查人员认定A公司上游采购货物资金通过公司账户、个人账户等方式构建了非常规资金回流链。A公司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67万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168万元。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例有何不同

2、某建材公司通过资金返还虚开发票325万元

BG大游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C建材公司共向12家企业开具发票36张,金额2,783,870.96元,税金473,258.09元,价税总额3,257,129.05元,其中发票1张。无效的。

主管税务机关查核单位账户发现,2017年4月和2017年5月,常州某设备公司分四期向C公司法人账户支付1,604,549.50元,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合计1,604,549.50元。其中1,285,939.75元,税金总额218,609.75元,价税总额1,504,549.50元。同日,C公司通过银行法人账户将1,604,590元转至陆、叶账户,并通过陆、叶账户将1,460,140元转至钱的账户(常州某设备公司关联账户)。9%的发票费用将根据转账差额从退回的资金中扣除。

(二)虚假开立案件不能仅以资本返还推定构成

1、根据支付事实,推定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11月,Q化工厂获得山西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套,金额249万余元,税金42万余元。H市税务局稽查局对Q化工厂和山西某公司资金流向的检查是:“2016年11月17日,Q化工厂向山西某公司支付货款292.6万元,同日,通过郭某银行卡退回资金267.729万元,差额24.871万元,占发票总额的9%。据此,H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25张发票为资金回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Q化工厂构成偷税漏税,并处以增值税和城建税双倍的罚款。Q化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例有何不同

法院裁定,Q化工厂取得的25套专用发票有部分资金返还,有H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卖方开具虚假发票的证明材料,但经查明发票为虚假、缺失必要的支持证据;经局方认定的25张发票中,仅提供了5张,无卖家账户、出境、汇款单等证据佐证;货款与退回资金的差额虽占发票总额的9%,但退回的资金是否相同 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付款、退回原因、原因区别,现有证据具有从Q化工厂取证的奇异性,所以不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验局出示的证据... 没有从卖家那里取得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知情,卖家退还款项的性质给相关人员,是否同款。事实推定Q化工厂存在让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决定撤销相关处罚决定。且无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知情,卖家向相关人员退还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同一笔款项。事实推定Q化工厂存在让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决定撤销相关处罚决定。且无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知情,卖家向相关人员退还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同一笔款项。事实推定Q化工厂存在让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决定撤销相关处罚决定。

2. 虚假开仓仅以资金返还为准,证明结果不唯一、不排他

2015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租赁A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营。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马某以遂平县A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义从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取得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税。退税3,991,166.5元,税金3,991,166.5元。678498.5元,价税合计4669665元,无锡国税局稽查局认定无实货交易、资金返还等为虚开。2015年10月,马某某等人编造虚假出口业务,并使用伪造的相关出口退税凭证,以遂平县A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遂平县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148,429.96元。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首先,A公司与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实物交易毫无疑问,除证人蒋某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得到确认。二是证据不足,认定A公司要求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为其虚开40张增值税发票。无锡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的公司状况及资金返还情况出具了稽查报告,认定涉案40张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并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B纺织有限公司涉案人员立案调查,仅根据无锡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报告认定,A公司有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虚开40个增值税专项税发票的证据不足。第三,虽然A公司与无锡B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但在现实中,存在公司之间虚报货款以增加贷款资金流的现象。只能根据资金回流情况判断双方虚报增值税。发票行为证明结果不是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公诉人指控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支持发票犯罪。

二、资金返还成为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虚开案件的重要线索

为保证供应商及时收到货款,在废旧物资、煤炭、公路运输等大部分行业,终端厂家预付货款/运费,贸易企业在业务完成后还款根据与制造商的协议。在上述资金汇兑过程中,出现了终端企业支付贸易企业,贸易企业再次支付终端企业的资金流动迹象。这种情况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认定为“资金返还”,从而成为企业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或证据之一。

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例有何不同

此外,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贸易公司发票税率,由于运输和仓储成本较高,贸易公司在购销业务中的实际运输和转运,会增加购销成本。在货物转售之间,往往约定暂时不会发生货物的实际交付,而是通过“指示交付”或“所有权变更”来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由于这种运输方式呈现出中间环节的贸易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表象,因此办案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很容易做出“无货物交易”和“虚假交易”的判断。或公安调查。

由于资金流向可追溯、易获取,当涉案企业的税务或公安调查足以构成虚假开立时,“资金返还”往往成为主要线索和切入点。办案机构通常会提交案件涉及的个人账户交易记录和公司账户交易记录。”,并制作相应的统计表,确认“资金回笼”。

3、资金回笼≠虚假开仓。正确理解资金返还与虚假开仓的关系,要掌握三大防线

在上述第三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货款与退回款项的差额占发票总额的9%,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退回的款项是否为同一款项。对于商品,退货的原因,以及为什么会有差异。而且,现有证据具有从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验局出示的证据... 卖家的相关证据尚未取得。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是否知悉,以及卖家向相关人员定向,均无证据证明付款的性质、是否为同一笔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推定Q化工厂存在允许他人以付款事实为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四起案件中,法院直接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企业虚报给对方以增加贷款资金流向的现象,只是双方当事人有资金返还而已。”被查出虚开增值税发票,证明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企业间为了增加贷款资金流向虚报实款的现象确实存在。仅根据退还资金,才发现双方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证明结果不唯一。性,排他性。” 企业间为了增加贷款资金流向虚报实款的现象确实存在。仅根据退还资金,才发现双方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证明结果不唯一。性,排他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在办理虚开发票案件时,对资金返还性质以及资金返还与资金返还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虚假开立,以及所涉业务是否存在资金返还,资金返还与虚假开立是否存在直接正相关关系,对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开立具有重要作用。在判断“资金返还”与“虚假开户”的关系时,要重点把握和确认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要判断“资金回笼”是否客观存在。资金退回不是主观猜测,需要有完整客观的证据材料支持,如银行流水、收付申请表、收付记录等。如无证据证明存在涉案业务的资金流向客观闭环,无法根据资金回笼情况判断虚假开户。

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例有何不同

其次,要明确资金往来的交易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是基于一定的交易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如买卖、租赁、借款等。准确判断每笔资金交易的交易事实和法律关系后,收集相应的合同、资金交易单证、收发货确认书、运输单证等予以佐证,从而打破虚开发票资本回报的主观性。假定。

由于商业实体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很容易形成账户间资金回流的所谓迹象。但是,要判断资金流动是否是虚开发票造成的,我们不仅要看资金流动的迹象,还要看每一笔资金流动的依据。交易的本质,只要每一笔交易都是客观真实的,即使有“资金返还”贸易公司发票税率,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假开”所要求的“资金返还”。当企业认定税务或公安以返还资金进行虚假开立时,应从以下三点进行抗辩:

抗辩要点一:办案机关核实资金链不完整的,应当理清资金收付链,推翻“资金返还”

如果办案机构收取的资金链不完整,企业应积极梳理相应的收付信息,特别是在煤炭、农产品、废料等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具有相同的交易记录。模式如案例。如果其他公司代为开具发票,则应防御完整的资金收支链,以证明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例如,在废旧物资业务中与散户的支付结算对于打破“资金回笼”的错误假设至关重要。对于类似的资金收支,应尽可能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或与散户支付结算的收据等证明资金完整的材料。交易链。

抗辩之二:如果只有“资金返还”的表象,但并不清楚是否有实物交易,不应虚开“资金返还”的推定。

BG大游:“资金回流”作为重要证据认定虚开的案例有何不同

只有在查明双方不存在实物交易且行为人以“虚假开户”为由故意“退回货款”的情况下,才能定性为“资金退回”,不能绕开是否存在真实货款。货物交易,是否造成税收损失等基本事实有待证明,客观上存在的民间对民间的资金往来被定性为“资金返还”,因而推定为“虚假公开”。辩护时,可以收集相关案例(如上述案例)并提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说明追究虚假犯罪刑事责任仍应回归有无真货的本质交易。

辩解点三:对于形成闭环的资金流动,应准确界定资金的来源支付者和最终接受者贸易公司发票税率,不得将基于购销交易的资金流动所涉及的中间环节认定为“资金回报”

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由于贸易链条长,涉及的贸易环节多,对于大多数处于中间贸易环节的企业来说,他们只知道上下游的交易,按照大宗商业交易的做法,他们会从下游企业。货款付清后,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然后通过货物所有权转让等证明文件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情况下,中间贸易环节企业并不了解整个业务链的贸易发展情况,只对自己参与的环节负责,从所处的贸易环节来看,资金流向是正常的。并且没有所谓的资金返还。

4、资金返还只能作为查办虚假开户案件的线索。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开场,仍需满足主客观要件。

是否有资金返还对于确定虚假开立的案件至关重要。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分强调资金返还的倾向。但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供词时,还应严格坚持虚假供述罪的主客观要件,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查明,链条是否完整。证据作为判断是否可以认定虚假供词的依据。

对于一般的虚开发票案件,税务机关一般需要核实交易资金是否真实,交易货物是否真实,产能是否匹配(如用水、用电、辅料损耗等),以及是否收取欺诈性发票费用。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发现了大量资金返还线索,以查明涉案企业虚假经营、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可见,资金回笼是确认虚假开仓的关键证据。在税警、海关、银行联动办案机制下,银行不断向税务部门推送涉嫌返还资金的信息。在企业意识到之前,税务警察已经开始对资金进行判断和掌握。反流的初步证据。因此,企业应重视风险的前端防控。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贷款或其他财务关系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确认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应商。还没有形成回流的假象,但实质上还没有形成资金闭环。应提供相应证明,并确认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应商。还没有形成回流的假象,但实质上还没有形成资金闭环。应提供相应证明,并确认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应商。还没有形成回流的假象,但实质上还没有形成资金闭环。

BG大游在办理虚假开立案件时,为了正确理解资金返还与虚假开立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通过对交易进行全面全面的调查来获取更多的证据,以形成一条证据链,而不是仅仅依靠资金流向资金返还是主观推定虚假开户的违法结果。同时,由于刑法虚开的刑事要件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相应的刑罚也更加严厉,仍需坚持审查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的构成要件。确定涉案业务是否构成虚假开场罪。只有那些侵害受伪造罪保护的合法利益的伪造行为,才应定为本罪。行为人实施的“虚开”行为不侵犯国家增值税,或者不存在增值税损失危险的,不能充分满足本罪的客体要件,存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可处以刑罚的刑法评估。并且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可处以刑罚的刑法评估。并且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可处以刑罚的刑法评估。